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BT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灌南县BT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BT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全县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或其他合法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简称BT投资人),由该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BT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包括直接施工模式和施工二次招标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凡我县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四条 BT项目应当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规模,节约投资;
(四)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BT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县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项目业主负责BT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监察、法制、招投标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BT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BT融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项目业主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委托有建设管理能力和资格的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管理职责。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按程序报经领导小组审定:
(一)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三)回购期限;
(四)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五)需向BT投资人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负责BT项目方案策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办理BT项目报批相关手续;
(二)负责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全程组织BT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的制定、BT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和回购等工作;
(三)按规定确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过程控制等单位,负责对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地质勘察、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等前期工作;
(四)负责组织工程招投标,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变更相关手续办理及认定工作;
(八)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领导小组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九)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移交等工作;
(十)负责BT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九条 BT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BT项目的规模标准达到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特殊项目,直接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商务谈判或直接发包等其他方式的,必须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省级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对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回购期较长的,可适当减少自有资金投入比例,但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最低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25%。投资人承揽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BT项目;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实施劣迹;
(三)采用直接施工模式的,投资人应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四)BT项目可由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投资人的资信情况、建设能力等,由BT项目领导小组进行考察、认定。
第十一条 BT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经立项并经县政府批准采用BT方式进行投资建设;
(二)项目回购费用的标准、方式及期限已经县政府批准;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规划、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项目业主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BT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灌南县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接受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BT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必须在“江苏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灌南招标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 发布招标公告后,报名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二次招标仍然失败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投资人,但竞争性谈判和直接发包的优惠条件原则上不高于第二次招标公告内容。
第十五条 BT项目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县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以及其它相关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审定后的招标文件由项目业主报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后方可实施招标。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BT项目的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施工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的让利、投资回收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得分第一的投标单位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如无异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BT项目采取施工二次招标的,BT投资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控制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业主参与招标过程,并对BT投资人的招标行为进行监督。建筑企业的选择,须符合项目业主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报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人对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须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BT项目的合同谈判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应组建项目谈判小组,成员由县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监察、法制、招标投标等部门及单位组成。BT项目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负责签订。
第十九条 BT投资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移交;
(二)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三)承担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责任;
(四)接受项目业主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五)按月度向项目业主、县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业主将BT项目合同报送县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查。项目业主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拟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材料;
(三)与BT项目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7日内,项目业主应将合同报县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备案后方可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严重损害BT投资人预期利益的,BT投资人可以依法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偿申请。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BT投资人的补偿申请后6个月内调查核实,经县审计、财政等部门初审后,由项目业主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三条 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BT项目合同项下投融资建设、移交的权利。BT投资人依照本办法设立项目公司的,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当事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领导小组批准终止BT项目合同,可以给予BT投资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五条 BT投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BT项目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不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项目投融资建设的;
(二)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
(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
(四)因BT投资人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用BT项目为其他项目设定抵押担保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BT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应当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依法应当对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BT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工程造价及设计变更由项目投资人按相关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设计变更的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变更工程预算基础上,按投标报价(或竞价)同比例进行下浮。
第二十九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和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等重大设计变更,经政府授权,由项目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部门批准。变更建设规模的,由县发改部门审核后报BT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人应及时将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
第三十条 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投资人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二)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投资人组织处理。
第六章 项目回购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完工后,按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内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监理、消防、质量监督等单位对工程质量已初次检查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
(三)投资人已完成结算文件(含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的结算书及签证、变更等文件)。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依法对BT项目进行审计。项目审计前,投资人应预留工程价款20%的作为尾款,工程价款经过审核后,还要预留工程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项目未经审计的,项目业主应责成投资人不得拨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回购费用一般采用总价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总价,项目业主按照事先约定的回购年限、方式、步骤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回购,中标单位不得再行收取额外的利息等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回购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BT项目回购期限不得低于5年。
项目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批准的BT模式建设方案和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BT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限的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决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浪费、流失的;
(二)违法批准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的;
(三)疏于监管,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四)违法拨付回购资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科学论证、设计优化开工建设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招投标的;
(四)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或建设,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五)未履行职责,导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未履行职责,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
(七)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并擅自决定回购的;
(八)项目建设相关文件、技术和财务等资料不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BT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项目勘察设计、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县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相关专业工作;
(二)BT投资人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融资项目的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